1. 特别消费税(TTĐB)法第 66/2025/QH15 号及指导特别消费税法的第 360/2025/NĐ-CP 号法令
1.1. 新增特别消费税应税对象
-
根据国家标准(TCVN),含糖量超过 5g/100ml 的饮料;
-
投注经营活动,包括体育博彩、娱乐博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博彩形式;
-
24 座以下、使用电池驱动并配备发动机的车辆。
1.2. 新增不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对象
-
制冷量为 24,000 BTU 及以下的空调;
-
由组织或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并直接出口至国外的货物;
-
已出口至国外但被境外退回、再次进口的货物;
-
未注册上路、不参与公共交通,仅在历史遗迹区、医院、学校内行驶的车辆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专用车辆;
-
用于医疗急救、搜救、救灾及农业生产的飞机、直升机和滑翔机。
1.3. 新增特别消费税计税方法
2026 年 01 月 01 日之前:
特别消费税 = 特别消费税计税价格 × 特别消费税税率
自 2026 年 01 月 01 日起:
-
按比例计税方法:
特别消费税 = 特别消费税计税价格 × 特别消费税税率 -
按绝对税额计税方法:
特别消费税 = 应税商品数量 × 绝对税额 -
混合计税方法:
特别消费税 = 按比例计税计算的税额 + 按绝对税额计税计算的税额
1.4. 特别消费税税率若干调整的具体内容
商品、服务 | 特别消费税税率(%)
空调:
-
24,000 BTU 及以下:
-
2026 年 01 月 01 日前:10%
-
自 2026 年 01 月 01 日起:0%
-
-
超过 24,000 BTU 至 90,000 BTU:
-
前后均为 10%
-
-
超过 90,000 BTU:
-
前后均为 0%
-
24 座以下电池驱动机动车:
-
9 座及以下乘用车:自 2026 年起税率 3%
-
10 座至 16 座以下:自 2026 年起税率 2%
-
16 座至 24 座以下:自 2026 年起税率 1%
-
兼具载人及载货功能的车辆:自 2026 年起税率 2%
自 2026 年 01 月 01 日起纳入特别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饮料:
-
根据国家标准(TCVN),含糖量超过 5g/100ml 的饮料:
-
自 2026 年 01 月 01 日起:税率 0%
-
自 2027 年 01 月 01 日起:税率 8%
-
自 2028 年 01 月 01 日起:税率 10%
-
相关影响:
根据关于增值税减免的第 174/2025/NĐ-CP 号法令,属于特别消费税征税对象的商品和服务不适用增值税减免。因此,自 2026 年 01 月 01 日起,以下原本适用增值税由 10% 下调至 8% 的商品将不再享受该优惠:
-
含糖量超过 5g/100ml 的饮料;
-
博彩经营活动,包括体育博彩、娱乐博彩及其他依法规定的博彩形式。
自 2026 年 01 月 01 日起,部分目前不享受增值税减免的商品将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
-
制冷量为 24,000 BTU 及以下的空调。
2. 第 99/2025/TT-BTC 号通知替代第 200 号企业会计制度通知
自 2016 年 01 月 01 日起,第 200/2014/TT-BTC 号通知失效,由第 99/2025/TT-BTC 号通知替代。主要变化如下:
会计科目体系的变化
-
更改部分会计科目的名称(155、2413、242 等);
-
新增部分会计科目(215——生物资产;2144——固定资产升级、改造;332——应付股息、利润等);
-
取消部分会计科目:
-
一级科目:441——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461——事业经费来源;466——已形成固定资产的经费来源;
-
二级科目:1111——越南盾;1112——外币;1121——越南盾;1122——外币等。
-
企业应按照随第 99/2025/TT-BTC 号通知发布的附录 II 所规定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会计核算。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企业可对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结构及核算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会计记账货币变更时财务报表编制原则
企业应按变更会计记账货币当日,与其经常发生交易的商业银行的转账买卖平均汇率,将会计账簿及财务状况表(原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转换为新的记账货币。
对于经营成果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中的比较数据,采用紧邻变更期之前一个会计期间的平均转账买卖汇率。
企业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会计记账货币的原因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财务报表组成
-
财务状况表(原资产负债表);
-
经营成果表;
-
现金流量表;
-
财务报表附注。
企业须制定会计核算规章制度
由于企业被允许:
-
设计或修改会计凭证格式;
-
修改、补充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结构及核算内容;
-
设计或修改会计账簿格式;
-
补充财务报表指标;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必须制定会计核算规章制度,并建立、保存相关会计凭证、账簿及相应的管理文件。
会计软件的使用
会计软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
符合法律法规;
-
确保数据准确、透明;
-
信息安全与保密;
-
及时提供数据;
-
具备连接和集成能力;
-
可更新、可升级。
企业责任:
企业管理者、经营者、首席会计或会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须对会计软件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3. 第 310/2025/NĐ-CP 号法令:自 2026 年 01 月 16 日起调整税收和发票行政处罚标准
-
错时开具发票:按发票数量处罚,最高罚款 7,000 万越南盾;
-
未开具发票:按发票数量处罚,最高罚款 8,000 万越南盾;
-
多次错时开票或未开票行为,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仅按发票数量对应的一个处罚框架处理;
-
新增不可抗力情形,包括:自然灾害、灾难、疫情、火灾、突发事故、战争、骚乱、罢工或客观上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的事件;
-
上述罚款适用于组织;个人、家庭及个体工商户的罚款为组织的一半。
4. 第 33/2025/TT-BKHCN 号通知:关于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半导体芯片使用标准
项目产品中使用在越南设计、生产或封装、测试的半导体芯片,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
使用设计所有权属于越南组织、企业或越南个人的芯片;
-
使用在越南工厂或生产线生产、封装、测试的芯片。
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标准
企业须同时满足:
-
设有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部门,至少 10 名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其中至少 50% 为越南公民;
-
中小企业可不设专门部门,但须至少有 3 名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从事相关活动,其中至少 50% 为越南公民;
-
企业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支出占最近连续 3 个财年的平均净收入不少于 2%,或每年至少 2,000 亿越南盾;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期平均计算,但不少于 1 个完整财年。
产品设计所有权标准
在越南生产的电子设备产品,其设计(包括需求规格、系统架构、详细设计、原理图、PCB 布局及相关技术文件)须归企业所有。
国内供应链发展及技术转让标准
-
参与项目装配、供应原材料、零部件和服务的企业中,越南企业比例不少于 30%;
-
自获得投资登记证或投资主张批准决定之日起 5 年内,至少向 1 家越南组织或企业实施技术转让,形式和内容符合技术转让法律规定。

